办理条件
1.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5.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或者放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6.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7.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更多可查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婴儿出生申报本市户口时,应携带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外省市出生的婴儿(父母为本市户籍)申报出生登记除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之外,应当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出生医学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父母的《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证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出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出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及机构出具或核查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和部门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 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涉外报出生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7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
1、当场办结事项:
1岁以下非婚生育、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
2、1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女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父亲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其申报的除外)。
3、4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16岁以下境外生育、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1-16岁境内生育。
4、6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
16岁以上境内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