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上海户口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上海户口迁移?上海户口如何进行注销和变更?本专题为您介绍上海户口办理、上海户口迁移以及上海户口的注销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最新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经上海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社区公共户”旨在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

  2014年1月1日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将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由市人保、教委、民政等部门开展进沪条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县)局、市局审批。尚未设立“社区公共户”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至于“社区公共户”实体地址,可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

我是 :沪籍非沪籍
办理 :申报迁移变更注销
选择 :新生儿入户分户/并户公共户入户集体户口设立毕业生入户死亡定居国外服兵役动态项目静态项目直系亲属迁移买房迁移上海落户

申报条件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居民申报新生婴儿户口。

申报材料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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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申报材料到受理窗口申报即可。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办理地点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