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拟在本市生育的来沪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即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一)办理材料要求。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女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变。
(二)有效期限。来沪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的有效期为自办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增加“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时,应当同时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文书样式及编号规则参见附件1、2),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申请对象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6〕009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故,流动人口在上海生育不再需要办理生育联系卡(原办理生育联系卡,需提供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审核手续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007号,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获取《登记单》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