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将调整为10天。新的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以享受至少128天产假。
《修正案》还规定,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产假天数规定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生育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 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上海的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生育津贴=9000/30*128=38400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1000/30*128=4266.67元,由公司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