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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新增了育儿假5天。新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起实施。
《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以享受至少158天产假。
《修正案》还规定,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产假天数规定
上海产假:98天+60天(生育假)=15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小贴士:
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期间,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应该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种: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种: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
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