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出示身份证原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簿等材料(出示户口簿原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出示结婚证原件)
5、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出示原件)
6、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出示原件)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出示原件)
8、有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兴办企业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9、审核需要的其他收入凭证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凭证: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凭证,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
1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材料: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12、拥有债券的人员,需提供债券凭证
13、审核需要的其他财产凭证材料
14、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员,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15、拥有股票的人员,需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1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7、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关凭证
18、因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19、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
20、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流程
申请地点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申请时限
上海廉租房申请承诺办结时限:56(工作日),审核期限一般为48个工作日,公示期限为8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