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基层快递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所需材料
办理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收入凭证:工伤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其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2、垫付凭证:单位申请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单位账户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3、鉴定费用凭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且非电子票据的,需携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4、工资收入情况说明:公务员申领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需携带其是否领取原工资收入的情况说明。
注:社保相关待遇原则上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办理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若未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需调整发放银行账户的,请提供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信息(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2、单位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个人办理的,除明确要求携带原件的材料外,请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4、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电子亮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
费用标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1、窗口:(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网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址: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
办理时间
1、窗口: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