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分两种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外商驻沪办事处等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
上海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如何考核
①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②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外商驻沪办事处等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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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②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