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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政策解读
2022-08-02 10:52【我要纠错】

【导语】: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解读如下。

  关于《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

  2019年10月8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必要性

  为了妥善解决实施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简称“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2008年国家开始全面推行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简称“特扶金”)制度,从2012年起建立特扶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4月1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自2007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父、母)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3年、2016年本市分别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每人每月54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59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每人每月67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72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2016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二、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1、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2、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1、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2、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扶助金发放方式等仍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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