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条件拟给予救助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地点
符合条件拟给予救助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申请无关的信息。
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由负责审核确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公示内容,委托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公示情况。
拓展阅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及时移送区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理。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人员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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