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完善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内容。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合称 “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对上海“三属”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7 |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遗属致哀和慰问。 |
8 | 对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本市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
9 | 对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给予定期抚慰金。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三属”,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属”经审核可进入市荣誉军人疗养院集中供养。 |
15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6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三属”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7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三属”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8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9 | 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 |
20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1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三属”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3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三属”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2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5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三属”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6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7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28 | 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适当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倾斜。 |
29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
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
32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33 | 观看电影时,对烈士遗属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4 | 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35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6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三属”的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37 |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38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三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39 | 对自主创业的“三属”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40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三属”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4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2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三属”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三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43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4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属”的惠民、便民服务。 |
45 | 对去世的“三属”,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46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47 | 对烈士遗属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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