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完善了退伍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7 | 在每年建军节期间为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举办“集体生日”等活动。 |
8 | 对上海退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伤病残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退役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7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19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1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22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23 | 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4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退役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5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26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2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28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29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0 | 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31 | 对执行作战、维和、反恐、抢险、边海防维权等高危任务,长期坚持在基层、在艰苦地区、在高风险岗位服役,以及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应当给予倾斜照顾。 |
32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33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34 |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35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36 | 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
37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退役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38 | 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4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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