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具体要求如下,详情请看全文。
电动车注册登记条件
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予登记上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信息来源随申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