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女职工生育之后还有哺乳期,上海女职工哺乳期上班规定有哪些?你知道吗?详细规定,详见本文。
一些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回岗工作后,若达不到请哺乳假的条件,在哺乳期内也可有享受的待遇哦!详见本文。
1、授乳假: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