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一、2014年上海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2014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三、2014年度上海市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
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3年10月至12月。
报销范围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所需材料
-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 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 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 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 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 委托他人报销
- 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办理流程
- 1
- 参保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手续。
医院范围
1、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2、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发生急诊医疗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费用范围
1、参保人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报销不得同时参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2、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所处医保年度的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