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是合法领养小孩必须办理的登记手续,符合领养孩子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准备相应收养申请材料,前往上海市及各区民政机构办理收养登记。

最新政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于1999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并正式开始实施,收养子女登记法是规范收养登记的法律规范,办理收养登记由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

目前,凡是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无论是国内居民、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还是台湾同胞,都可以通过收养登记来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可收养对象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必须未满14周岁。

我要办理 :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办理条件

1.无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8.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9.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

10.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1.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

12.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详细: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及材料一览

办理流程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登记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养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中心”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