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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问答(十问十答)
2025-08-26 09:48【我要纠错】

【导语】:2035年8月25日,上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政,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问答如下。

上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问答(十问十答)

购买上海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人(指购房合同买方,下同)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首付款提取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理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自2025年8月26日起,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四、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

  (4)全部购房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5)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供哪些服务?

  答:购房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一”中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甲方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本合同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本合同乙方不完全一致的,甲方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无条件退回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相关退款手续。(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并交由购房人提交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如何办理?

  答:(1)提取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核查相关申请材料或信息。同一购房行为的首付款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同时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购房信息、婚姻信息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可以在哪里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者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是否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申请人就同一购房行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影响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九、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外,购房人还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续能否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仍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五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需扣除首付款提取的金额。

  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后,如果撤销购房合同,提取资金如何处理?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买方不完全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申请人应当配合退款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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