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落户上海,具体条件、所需材料等如下。
办理条件
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我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市人才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我市并持续在我市工作,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市人才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我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我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单位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我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个人材料
(一)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6. 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
家属随迁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我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我市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市人才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网上申请
一、申请入口
上海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3e3c960a-cb0b-433e-9ac4-0a877875fa18)

二、申请流程
1. 插入企业数字证书,进入“上海一网通办”(zwdt.sh.gov.cn)网页,点击登录

2. 选择法人一证通登录,在确保协卡助手运行的情况下,输入密码并登录

3. 回到首页在检索栏输入“留学生落户”进行检索

4. 点击立即办理后进入申报平台

5. 受理网点确认

6. 新增申请受理网点

7. 确认受理网点类型后选择网点后进行确认


8. 选择“新增”申请人

9. 主申请人按照提示完成授权(授权具体操作流程参考往期推文:上海申报人才落户再提速,一键授权,一秒调取,一步到位)

10. 正确填写申报人的身份证号码,进入下一步

11. 选择符合的申报类型

12. 正确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

13. 按劳动合同填写合同有效期、试用期,确保合同有效期2年以上且剩余有效期大于3个月

14. 准确填写户口迁出地信息(可参看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准确填写迁入地信息(可参看不动产权证,并确认核实好迁入地所属派出所)。填写正确的档案保管地及单位

15. 填写教育经历,与所选申报类型一致

16. 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工作经历时间需要连续,待业时间超过三个月,需填写待业;当前工作单位的终止时间为至今

17.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非必填)


18. 如申请人已婚,须填写配偶信息,并上传材料

19. 如有申请人有子女,请点击添加并完成填写(申办过程中,如有婚姻状况、新生儿、落户地址、派出所等发生变更的,单位人事须及时告知本中心,重新递交修改信息及相关条件)

20. 根据注意事项的要求和材料清单,按照正确的附件类型,点击上传附件,选择pdf文件上传

21. 完成申请资料填写后,点击上报

22. 正确填写申报人的身份证号码,进入下一步

23.请选择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的网点,如网点选项中没有该选项,请联系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初审期限:5个工作日,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具体地址、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如下↓↓
上海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地点一览表 | |||
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服务时间 |
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 环科路999号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一楼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陆家嘴(金融)分中心:张杨路 1996 号一楼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川沙(度假区)分中心:新川路540号(西门)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保税区分中心:菲拉路 55 号人才大厦一楼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金桥分中心: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临港新片区分中心:紫杉路158弄1号楼二楼 | 586033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南苏州路343号 | 63080100-8002 | 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 共和新路912号6楼 | 66057103 | 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6月1日至当年10月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 南宁路969号徐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96999111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 淞虹路377号光大安石虹桥中心T5栋二楼 | 62124179、62126377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 同普路602号3号楼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22234548 | 当年6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 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1楼 | 65073218 | 当年7月1日至当年9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星期五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星期五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淞沪路605号CD座1楼服务大厅 | 33193322 |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同济路666号宝山科创人才港人才综合服务大厅 | 36581890 | 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 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33887709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 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69530382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 板桥东路900号1号楼底楼 | 57962096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 乐都西路867号-87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5号楼一楼 | 6788394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 北青公路8098号青浦区政务服务中心 | 33862072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 | 望园南路1529弄B座2楼 | 67137600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 | 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 69696988-811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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