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于12月已开始确认,其中,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方式等信息可详见下文。
扣除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每孩 | |
扣除主体 |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 ||
3.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 ||
4.重组家庭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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