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有上海市户籍、持上海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条件详见下文。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于以下范围的,可对应申请其中一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
拓展阅读
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共享残疾人数据。市残联实时向市民政局提供补贴对象残疾人证基础信息,便于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及时掌握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情况。对于新办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区残联协助区民政局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街道(乡镇)主动了解残疾人需求。
(一)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停发补贴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三)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变化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重新核发期间按照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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