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果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1月25日前,符合法律法规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完30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30天生育假。
解答: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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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增设育儿假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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