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你知道吗?上海低收入的农户家庭可申请就业补贴!详见本文!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原农业户籍人员(含被征地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每人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2019年10月1日以前享受的补贴)。
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办理地点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向本市任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2、受理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信息录入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初审不予通过的原因。
3、经初审通过的,街镇应将相关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往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流转。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户籍属于本区的,进行复审;对非本区户籍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申请人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
4、申请人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并将复审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对复审不予通过的,出具书面的复审意见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复审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按原流转途径一并退回至受理街道。受理街道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按照书面出具的复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原因。
5、申请人户籍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补贴审核部门按月对就业补贴进行核定。核定时需比对申请补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情况、就业单位情况等补贴条件。核定通过的,提交本区失业保险部门进行支付。如申请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无需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月核定;核定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再次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6、市级补贴由区失业保险部门根据区补贴审核部门的支付名单进行支付;区级补贴由各区相关部门根据支付名单自行支付。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就业补贴】可获上海就业补贴政策及网上预申请入口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