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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房咨询受理工作启动
2018-12-20 14:19【我要纠错】

【导语】:关心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小伙伴们看过来,上海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启动。

  黄浦区新闻办说,该区将于12月28日起正式启动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具体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地点、准入标准等信息如下:

上海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房咨询受理工作启动

  一、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

  本次咨询受理期限为:

  咨询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受理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上海黄浦区第七批共有产权房咨询受理工作启动

  二、准入标准

  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2019年3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三、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四、房源情况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预计本市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云翔拓展和黄渡、宝山顾村拓展和浦东惠南民乐等基地。

  待本批房源项目明确后,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明确房源项目定价并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9、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0、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1、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街道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友情提醒

  请有申请意愿的居民家庭于12月28日起可到各街道咨询窗口取阅《申请须知》、相关表格等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在申请受理期限内,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本批次申请受理期截止后,由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集中开展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

  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所以,参考前几批申请受理的情况,预计正式受理开始后的第一周内,前来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各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应对受理高峰已作出相应准备,也建议有申请意愿的居民家庭可错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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