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渡船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本市车船营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车船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车船税税额表
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每辆 | 36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每辆 | 45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 | 每辆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 | 每辆 | 15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 | 每辆 | 3000元 | |||
4.0升以上 | 每辆 | 4500元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1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
大型客车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45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72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72元 | |||
摩托车 | 两轮、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48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4元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5元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