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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本月起长宁、静安、闵行、嘉定、奉贤率先试点;2016年逐步推广到全市,2017年起实现全覆盖。
办事材料:
1.当事人户口本原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对持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须出具该判决书生效的证明书)
3.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5.监护人申请的,监护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提供残疾证的,残疾证上监护人与经办人姓名必须一致),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