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人员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4、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
5、《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原件交验);
6、农村地区分户、并户,须提供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办理地点
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10元/本
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