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的施行旨在在全市形成“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居住证凭证服务体系,并以“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作为办证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批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将于2014年7月起逐步到期。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宝山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持证人应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本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办理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根据规定,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逾期60天未办理的,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将直接予以居住证注销。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居住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内,不得办理居住证件、签注手续: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例如群租等违法行为。
此外,《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以及有其他应当注销情形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将以居住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