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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该如何保护企业
  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徽县"血铅超标"事件的重要污染源。记者调查发现,3年前,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县"首批重点保护企业"名单。对此,徽县经贸局副局长解释说,设立重点保护企业,主要是出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考虑,与保护污染没有关系(《新京报》9月16日)。

  曾几何时,一些地方兴起了"重点保护企业制度",即由地方政府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对其重点保护,其初衷是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干扰,为企业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但这种做法本身就有违反法治精神之嫌。

如何保护企业?

  "重点保护企业制度"保护的是什么呢?就是保护企业不受"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的干扰。但是我们知道,这些都是政府应该做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且应该对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而搞"重点保护"就意味着有些企业不是"重点保护",难道某些部门就可以对一些企业随便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吗?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竞争的公平性,它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重点保护"的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些企业参与竞争的砝码,并以此条件争取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优先优惠待遇,这实际上人为地制造了竞争环境的"差异化",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重点保护"是对市场主体的"差别化待遇",它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而且是公平执法的障碍。它不但导致一些企业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使得政府监管市场的职能也无法行使,更使得法度失衡,使得被保护的企业摆脱了各类法律监督。不仅造就了一批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于是,企业经营不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逆法而上、违法经营的事时有发生,"压黄线"、"闯红灯"更成了家常便饭。有一些不法企业甚至利用起"重点保护"的借口来阻挡、逃避各种执法检查,甚至肆无忌惮地演绎起"阳光下的罪恶"。甘肃省徽县因血铅超标而住院的人数达到258人,其中250名是儿童,在某种意义上不就是"重点保护企业制度"所酿就的恶果吗?

  应该承认,在过去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导致它们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吃拿卡要"的对象,"重点保护企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推动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完善,"重点保护"的措施已经显得不时事宜了。

  在法治的社会,政府在整个法治秩序中应当是守法的模范。地方政府应该如何保护企业?地方政府应该做的是,应该尽快消除诸如"重点保护企业制度"之类的土政策,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平安和谐的法治环境、为全体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环境。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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