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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2007-07-23 15:43 【我要纠错】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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