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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港澳台湾地区居民 华侨 外国人离婚登记
2007-07-23 15:37【我要纠错】
办理机构: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办理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办理时限: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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