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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本市弃婴 儿童 的登记
2007-07-23 15:35【我要纠错】
办理机构:各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的除外)。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被收养人为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6)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7)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8)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寻亲公告。(9)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1)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2、被收养人为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6)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3、被收养人为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的证明。(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6)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4、被收养人为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关系,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6)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被收养人为本市继子女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4)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被收养人为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5)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2、被收养人为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送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4)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5)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6)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应出具监护责任证明。3、被收养人为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谢列有关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4、被收养人为本市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身份证、户口簿。(3)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三)被收养人1、户口簿。被收养人为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除外。2、身份证。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除外。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被收养人为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外。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证明。被收养人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子女的除外。
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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