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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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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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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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3]134 号) 3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 [1996]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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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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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条件的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培训实体(包括各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均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所(站)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申请单位领导应熟悉所申报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业务,同时具备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的能力和鉴定所(站)管理能力; 3 、具有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操作设备; 4 、 有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 5 、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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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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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单位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 、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于一个半月内接受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组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批决定。 5 、审批结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 5 、对审批同意建所(站)单位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铜牌。 7 、对审批同意建所(站)单位,通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www.12333.gov.cn )向社会公布。 8 、对审批不同意(不予许可)建所(站)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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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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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65 个工作日内(含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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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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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报告: ( 1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意义、目的和设想; ( 2 )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 ( 3 )提供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情况; ( 4 )提供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 ( 5 )提供考核工位数与场地、设备分布图; ( 6 )提供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资质材料; ( 7 )提供常设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2 、申请单位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登记表》。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