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 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周五上午: 9∶00-11∶00 |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
| 申办手续: |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 |
| 办理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