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53室 |
| 办理时间: |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
| 办理时限: |
市、区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置或不予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申办对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申办资格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 申办手续: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设置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根据机构性质向批准设置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 办理依据: |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