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53室 |
| 办理时间: |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
| 办理时限: |
市、区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办或不予筹办的书面审批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申办资格 1、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2、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
| 申办手续: |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得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办理依据: |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