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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
2006-12-12 10:44【我要纠错】
申办对象资格: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六)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发起人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出资人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二)事务所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出资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六)出资证明;(七)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八)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十)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一)发起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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