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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处罚权限: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警察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违法行为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法行为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含)以下罚款的,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
2、违法行为人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不需回交警部门办理.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由警察开具《公安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行为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违法行为人实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一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的;
4、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6、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先予扣留,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处理的;
7、驾驶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8、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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