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手续资料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九)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拼组装的;
(十)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一)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