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作出解答。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上海社保若发生转移,如何确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可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将该参保地作为最终待遇领取地,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将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作为待遇领取地,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可获居民/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关系转移办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