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制定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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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条例》对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此外,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并应在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条例》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报送以及集体合同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的效力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还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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