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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季小舟是来沪打工的外来从业人员。今年3月,他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仓库装卸工,单位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并为他缴纳综合保险。

    工作刚过了俩月,小舟在一次装卸时竟被车上翻下的货物压伤了小腿,当即被送进医院抢救。最终认定这起事故中的小舟是工伤,但在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前,单位只肯支付在家养伤的小舟最低病假工资待遇。小舟心存疑惑,致电12333咨询有关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做出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季小舟的情况,如果当时单位在其停工留薪期内未支付相关待遇,季小舟可要求单位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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