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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社保局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参保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工作。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欠薪申请的审核、追偿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决定把受理点设立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他机构。

    各受理点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接受劳动者的垫付欠薪申请,并就欠薪事实、企业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将垫付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一次发生垫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垫付欠薪申请,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垫付欠薪申请表;

(二)申请人在本市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

 1、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2、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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