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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无人员”根据1990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0日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发布,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可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发的《上海市贫困市民医疗证明》,各医疗单位免收住院预付金。
2、医疗机构凭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可对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费用优惠和减免。
3、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与医疗救助,可采取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窗口等形式,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