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调整为6.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