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日办完手续,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革命烈士,80个月工资(地方人员,其中40个月由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二)因公牺牲军人,50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
| 申办手续: |
(一)领款人应递交有关的证明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如子女二人以上的,需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单位(部队)在协议上签署意见;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私章、证明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
| 办理程序: |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人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
| 办理依据: |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8号令);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三)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牺牲军人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沪民优[1993]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