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符合领取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发放。 |
| 申办对象资格: |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
| 申办手续: |
当事人提供本人户口簿和伤残抚恤证件。 |
| 办理程序: |
革命伤残人员凭发放通知、户口簿和伤残抚恤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 |
| 办理依据: |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8号令);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