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上海站 北京 广州 深圳 东莞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上海本地宝 > 上海社保 > 社保办事|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行政给付事项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个工作日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申领。
办理时限: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给付对象资格: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申办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和实名制银行存折; (三)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给付程序:

1、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结算服务科生育保险核定岗位的经办人员对申领人员填写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无误后,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申领者核对并签字。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给申领者,另一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2、市业务数据处理中心在每月7日、22日(逢节、假日提前)中午统一收取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的申领支付数据信息。

3、市业务数据处理中心在每月7日、22日(逢节、假日提前)下午将按银行分别生成并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发送到市财务处理中心,作为支付及发送信息的凭证。

4、市财务处理中心在每月的8日、23日上午统一制盘发送到各金融机构,并向金融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费。

事项依据: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相关信息
上海中秋节停办结婚登记
上海各类中秋游线路火热登场
江阳水产市场今天开张 大批蟹商进驻
采芝斋散装椰蓉月饼抽查不合格
上海人餐桌流行“迷你菜”
7月上海CPI同比涨7.1% 食品类价格上涨最快
90后大一新生择业不看好公务员
上海发布四类学生免义务教育借读费
 
 
 热门信息
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卡》申领及补办
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程序
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转移
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封存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行
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终止
 推荐信息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程序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审核发放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
办理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操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非本市入伍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
革命伤残人员享受伤残抚恤(保
 常用服务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