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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结算服务科生育保险核定岗位的经办人员对申领人员填写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无误后,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申领者核对并签字。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给申领者,另一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2、市业务数据处理中心在每月7日、22日(逢节、假日提前)中午统一收取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的申领支付数据信息。
3、市业务数据处理中心在每月7日、22日(逢节、假日提前)下午将按银行分别生成并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发送到市财务处理中心,作为支付及发送信息的凭证。
4、市财务处理中心在每月的8日、23日上午统一制盘发送到各金融机构,并向金融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