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材料齐全,经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审核,符合享受条件,两个月内开具烈士家属证明书。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二)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 |
| 申办手续: |
(一)当事人应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当事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
| 办理程序: |
(一)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查; (三)报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审核同意后开具烈士家属证明书; (四)在职烈士家属(含离退休)凭烈士家属证明书到所在单位领取;无工作烈士成年子女到所在街道领取; (五)对因单位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停发抚慰金的烈属,凭原单位厅发抚慰金的相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并报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核定后,从核定当月起领取。 |
| 办理依据: |
(一)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6]第7号); (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发放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56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革命烈士家属抚恤优待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