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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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可办理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 |
| 申办手续: |
(1)《劳动合同》,或《聘(招)用合同》(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 (4)从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的(指户籍同时转入)的人员需带养老关系转移单和基金转入凭证,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招用工手续; (5)转业、退伍军人部队证明; (6)外省市户籍人员需带《上海市外来人员(劳动合同制)就业证》或《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
| 办理程序: |
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单位须填写《职工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报表》申5表。在每月5日-26日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日受理完成。如遇工作经历认定,基金转移等需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为一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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