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材料齐全,经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审核,符合享受条件 ,两个月内发证。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 (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 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 |
| 申办手续: |
(一)当事人应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当事人应提供有关证明书。 |
| 办理程序: |
(一)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查; (三)报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8号令); (三)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