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材料齐全,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符合享受条件,二个月内发证。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 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 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 4、家居在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和退伍证均有记载。退伍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区以上医院的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位)退伍,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病故定期抚恤金。 (四)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户口的,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可按城镇标准补足; (五)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补助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六)原在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的,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城镇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七)在乡伤残军人病故后,其家属没有工作的,给予遗属生活补助。 |
| 申办手续: |
(一)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 (二)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 (三)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 |
| 办理程序: |
(一)当时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审批表》; (三)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8号令); (三)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 |